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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公司注册合作伙伴政策规定 第一条 总则 为规范公司注册业务伙伴行业,保护企业和协同伙伴机构的合法权益,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在山西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公司注册协同伙伴业务的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以下简称业务伙伴机构)。 第三条 基本原则 (一)坚持法制原则,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二)坚持公平竞争原则,依法平等对待所有协同伙伴机构。 (三)坚持诚信原则,协同伙伴机构应当以诚信为本,为委托人提供合法、高效、便捷的注册协同伙伴服务。 第四条 合作伙伴资格 (一)合作伙伴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依法设立的法人、其他组织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具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组织机构; 具有专业知识和经验,能够为委托人提供优质的注册合作伙伴服务; 4. 具备独立的经营场所和稳定的资金来源。 (二)从事公司注册合作伙伴业务的自然人,应当具有法律专业知识或从事公司注册业务伙伴业务三年以上的经历。 第五条 业务伙伴业务范围 协同伙伴机构的业务范围包括: (一)公司设立登记业务伙伴; (二)公司变更登记业务伙伴; (三)公司注销登记业务伙伴; (四)公司其他登记合作伙伴,如股权变动、增资(减资)、营业范围变更、法定代表人变更等。 第六条 业务伙伴合同 (二)业务伙伴合同应当具有法律效力,协同伙伴机构应当严格履行合同义务。 第七条 合作伙伴费用 (一)合作伙伴费用由合作伙伴机构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二)业务伙伴费用应当合理,不得收取过高费用。 (三)协同伙伴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委托人索取额外费用。 第八条 业务伙伴机构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依法提供注册合作伙伴服务。 (四)保守委托人商业秘密。 (五)自合作伙伴合同终止之日起一年内,妥善保管委托人的档案资料。 第九条 委托人义务 (二)配合协同伙伴机构的协同伙伴工作,及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助。 (三)及时支付合作伙伴费用。 (四)对协同伙伴机构提供的业务伙伴服务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反馈。 第十条 监督检查 (一)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对协同伙伴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协同伙伴机构是否具备合作伙伴资格; 协同伙伴机构是否遵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合作伙伴机构是否严格履行业务伙伴合同; 4. 协同伙伴机构是否收取过高费用。 (三)对违反本规定的协同伙伴机构,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处理。 第十一条 法律责任 (一)协同伙伴机构违反本规定的,由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二)合作伙伴机构提供虚假材料牟取注册登记的,由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委托人提供虚假材料牟取注册登记的,由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其他规定 (一)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本规定由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